(2015)沈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志坤诉王保平、郑建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王志坤。委托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平。被告郑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坤诉被告王保平、郑建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坤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坤负担。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