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盛沈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沈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06号罪犯盛沈健,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作出(1998)通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沈健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作出(2000)苏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盛沈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盛沈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2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通中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盛沈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2012年4月3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7653号、第2757号、第8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盛沈健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盛沈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盛沈健在服刑期间曾二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沈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沈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