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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行查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查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3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生效,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