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仁友申请执行冯大河、李家英、李世勇、丁诗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仁友,冯大河,李家英,李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郑仁友,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冯大河,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家英,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世勇,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郑仁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大河、李家英、李世勇归还借款400000.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大河、李家英、李世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己对被执行人李世勇的门面房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