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建琪与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琪,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唐建琪。被执行人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生。关于唐建琪与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6792.50元,执行费11168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朱无号执行。经查明,南通市龙腾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变更为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朱无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