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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社勇诉被告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勇,常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李社勇,男,魏县。被告常社峰,男,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社勇诉被告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社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社勇负担。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