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社勇诉被告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勇,常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李社勇,男,魏县。被告常社峰,男,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社勇诉被告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社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社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社勇负担。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