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黄商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040号原告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金山四支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莫燮麟,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西段618号。负责人吴予琳,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55弄12号1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吴予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虹公司)与被告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燮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睿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虹公司诉称:自2011年起,其与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其为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真空接触器。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结欠其货款173600元未付。其多次催讨未果。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系睿浪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请求判令: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睿浪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3600元。被告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睿浪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蓝虹公司与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蓝虹公司为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真空接触器。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共计结欠蓝虹公司货款173600元未付。另查明,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系睿浪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蓝虹公司催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买卖合同、帐款核对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蓝虹公司与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结欠蓝虹公司货款1736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睿浪公司依法应对睿浪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600元。二、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对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6160元,由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睿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袁 坚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