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飞飞与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飞飞,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郑飞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负责人许佩文,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渭临劳仲案字(201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飞飞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606.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飞飞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临劳仲案字(2015)1号裁决中申请执行人郑飞飞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飞飞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市北欧花园酒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