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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少民初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少民初字第3925号原告张×,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孔×,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免交。代理审判员  秦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睿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