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2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婧颖与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369-1号申请执行人高婧颖与被执行人章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639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额9168.09元,未履行金额27222.9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章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3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婧颖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