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沈立宽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某某,沈立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一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男,汉族,1939年4月8日出生于。被告人沈立宽,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指定辩护人康秀龙,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立宽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绥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沈立宽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沈立宽酒后回到其家经营的“沈小子食杂店”,见被害人魏某某(女,69岁)及董某某、韩某某、赵某、郑某等人正在玩麻将,沈立宽无端谩骂,韩某某、赵某、郑某见状离开,魏某某质问沈立宽“骂谁”,沈立宽上前触碰魏某某身体,致魏倒地。沈立宽被他人拽离后,又返回屋内,见魏某某用板凳砸麻将机,沈立宽即操起木板凳击打魏某某头部数下,致魏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魏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类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沈立宽于当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在明水县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沈立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各项损失133234.92元。上述事实,有证人侯甲、赵某、郑某、韩某某、董某某、陈某某、侯乙、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物证鉴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沈立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立宽酒后无端滋事,持械击打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所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沈立宽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对沈立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沈立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沈立宽限制减刑;被告人沈立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各项损失133234.9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上诉提出要求按城镇标准确认赔偿数额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沈立宽供认杀害被害人魏某某的事实。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沈立宽的妻子委托村支书侯甲报案,沈立宽在现场等候,对沈立宽应视为自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立宽与被害人魏某某(女,殁年69岁)均系黑龙江省明水县光荣乡光荣村村民。2014年3月12日16时许,沈立宽酒后回到光荣村自家的食杂店,对正在打麻将的魏某某等人无端谩骂,众人见状陆续离开,魏某某因沈立宽与其发生身体接触而倒地。后沈立宽见魏某某用板凳砸麻将机,随即持板凳击打魏某某头部数下,致魏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公安人员接警后,于案发当日在村内将沈立宽抓获。另查明,沈立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3234.9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下午4点左右,我们村的赵某、韩某某、魏某某等人在我家食杂店打麻将,我丈夫沈立宽喝多酒回来,进屋骂人。这些人陆续离开,沈立宽到魏某某跟前,用手搂一下魏某某头说“老太太我没有骂你吧”,魏某某自己倒在了地上。我和陈某某上前拽沈立宽出屋,沈立宽骂我俩,把我脸抓坏了。沈立宽回屋对魏某某说“你又来讹我”。魏某某起身拿板凳砸我家的麻将机,接着又倒在地上。沈立宽说“你这是作死”。过去要踢她,我拉着不让,沈立宽拿起一个板凳打魏某某头部,魏某某被打后头上都是血,倒在地上不动了,板凳当时打碎了。我出屋看见侯甲,让他的报案。2、证人赵某、郑某、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下午4点多,在本屯沈立宽家食杂店,沈立宽喝多酒回来,进屋骂人,不知道骂谁,沈立宽的媳妇董某某劝他也不听,我们看事不好,就走了。后来,听说沈立宽把魏某某打死了。证人赵某、郑某亦证实从沈立宽家出来十多分钟,听说沈立宽将魏某某打死了。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下午4点多,我去沈立宽家食杂店看打麻将,进屋见沈立宽正骂人,沈立宽的媳妇董某某劝他也不听,我和玩麻将的人一起往外走时,董某某让我帮着把沈立宽拽后屋去。这时魏某某问沈立宽骂谁,沈立宽边骂边用手背扒拉儿魏某某胸部一下,魏某某顺着劲倒在地上。我和董某某把沈立宽拽出屋,沈立宽动手打我,我生气就走了。4、证人侯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下午,我从县里开完会,碰见沈立宽几个人,我们一起吃饭时沈立宽喝了一杯白酒。回村后我路过沈立宽家时,沈立宽的妻子董某某说沈立宽将魏某某打死了,让报案。开始我没信,我进屋见魏某某躺在麻将机边,地上一摊血,旁边有一个木板凳碎成两半,我出屋给派出所打电话。警车来后,沈立宽还骂人,不想上车,后被强行带上警车。证人孙某某、侯乙亦证实在现场看见董某某被打后躺在地上的情节与证人侯甲证实一致。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沈立宽住宅前食杂店内。现场屋内女尸头部下方有血泊,屋内有喷溅血迹、麻将机碎片、折断的板凳。现场提取物品3件、血迹4处。6、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沈立宽作案时所穿带有血迹的线衣1件、绒衣1件、裤子1条。7、公安机关制作的《DNA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魏某某头部下方地面血迹、现场冰箱表面血迹、现场柜台表面血迹、现场木凳表面血迹、现场麻将机表面血迹、沈立宽左裤腿处血迹与魏某某STR分型相同。8、公安机关制作的《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魏某某头部被木质钝器打击造成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9、公安机关制作的《破案经过》证实:明水县光荣派出所接到光荣村书记侯甲电话报警后,在村内路上遇见醉酒状态的沈立宽,因沈立宽拒不上车,并谩骂,被公安人员强制带上警车。10、被告人沈立宽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2日11点多,我在明水县内喝了两三杯白酒。后遇见村书记侯甲,在繁荣乡又喝了一两杯白酒。当天我喝多了,我印象中用我家屋内的板凳打魏某某,打什么程度记不起来了。我衣服上有血和泥,额头出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立宽酒后持械殴打被害人魏某某身体要害部位,致魏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沈立宽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考虑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沈立宽认罪、悔罪,一审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沈立宽作案后并不知有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其被抓获时被公安人员强行带上警车,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辩护人所提沈立宽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所提按照城镇标准确认赔偿数额和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沈立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沈立宽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耿玉超代理审判员  范杰臣代理审判员  李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