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睢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3年9月4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20许,被告人付某某组织数人在睢县城关镇威尼斯洗浴中心二楼8666房间进行赌博,并伙同其妻子许某(另案处理)从中抽取渔利8000余元。当天23时许被睢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处,当场收缴赌资31700元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赌博的桌子(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1983)睢法刑字第60号判决书、罚没票据;证人许某、尹某、鲍某、白某、马汝涛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赌资人民币31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阮传超审 判 员 陈效亮代理审判员 路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