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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楠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楠,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楠,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迟瑞堂,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3号2512室。法定代表人:陈保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文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郭元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志亮,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畅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职员。原审原告李楠与原审被告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娄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大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李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楠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南娄公司、建行大连分行均同意李楠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楠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楠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420元(李楠已预交),减半收取10,210元,由李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20元(李楠已预交)���减半收取10,210元,由李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宏审 判 员  吕 瑛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