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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环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杨晓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环民初字第44号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卫东,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晓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