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亚利与陈桂捷、薛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利,陈桂捷,薛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梁亚利,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桂捷,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祥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梁亚利与被执行人陈桂捷、薛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亚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桂捷、薛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桂捷、薛祥华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陈桂捷没有土地登记档案信息,被执行人薛祥华名下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已由相关部门协助我院予以查封。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桂捷、薛祥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桂捷、薛祥华没有车辆档案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经向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工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桂捷、薛祥华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梁亚利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