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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王益兆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887号原告刘玲玲。委托代理人夏征宇,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益兆。原告刘玲玲诉被告王益兆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玲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征宇,被告王益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玲玲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69年9月5日登记结婚。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于1995年按九四方案购买为产权房,登记于被告名下,原告为同住人。2010年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邵甲。原告得知后起诉,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并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认为,系争房屋按照九四方案购买,原告作为成年同住人有权成为共有人;被告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系争房屋亦当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曾经有过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之行为,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并防止被告再行损害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系争房屋归原、被告共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益兆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所得钱款已经花用大半,且购买系争房屋时产权人为被告一人,现不同意原告成为共有人。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玲玲与被告王益兆于1969年9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1989年3月,被告王益兆之工作单位套配系争房屋,配房人口为原、被告以及原告之子王国栋三人,被告为承租人。1994年11月,被告王益兆为购买系争房屋所有权递交本户人员情况表(载明本户人员为原、被告及王国栋三人)、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等文件,并于1995年1月与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就系争房屋按94方案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被告据此取得系争房屋之产权,并由原、被告及王国栋共同居住。2000年5月间,因对系争房屋发生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上南五村居委会调解,由原、被告支付王国栋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由其另行购买房屋。之后双方按约履行,王国栋另行购买房屋并搬出系争房屋。2010年4月,王国栋向本院起诉本案之原、被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共有,经本院审理后于同年5月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18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王国栋的诉讼请求。同年7月,被告王益兆与案外人邵甲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将系争房屋登记在邵甲名下。原告得知后于2014年1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申请财产保全。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述协议无效、邵甲协助被告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应返还邵甲房款7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系争房屋现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册户籍人口为原、被告,王国栋及其妻子徐培红、女儿王雯婷,被告女儿王丽丽及其丈夫马履安、儿子马俊杰,被告之子王国英。现原告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1818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住房调配通知单、本户人员情况表、购房委托书、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60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提供的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系系争房屋的受配人之一,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被告购买系争房屋时,原告为成年同住人,亦享有购房资格,且系争房屋通过九四方案购买为产权房,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五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刘玲玲、被告王益兆共同共有;二、被告王益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玲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