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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洛阳恒铸商砼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宁县。法定代表人:宋保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子,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康国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扬,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审 判 员 :李志远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