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任某,男,生于1986年9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仲三华,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自己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天 魁人民陪审员 张 林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志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