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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智强与纪长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智强,纪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廖智强,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驾驶员,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纪长忠,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承包者,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智强与被执行人纪长忠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纪长忠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经执行,我院扣划被执行人纪长忠银行存款53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25860元及利息未执。执行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纪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廖智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