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兰某乙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某乙。再审申请人兰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兰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翟连颇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兰某甲申请再审称:分家协议中并没有母亲孙某某的签字手印,父亲兰某某无权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兰某乙拒绝赡养父母、虐待父母,分家协议不生效;分家协议中“父母居住二间,百年之后归勇世”系兰某乙私自篡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已经查明,1989年3月1日,蓝某某在即墨县即墨镇胡家村村委会的主持下,与三个儿子达成分家协议,兰某甲与兰某乙之母孙某某于2001年6月14日病故,父蓝吉绪于2007年12月28日病故。审查认为,分家协议符合当地农村的分家习惯,在形式和内容上没有侵害孙某某的合法权益,且孙某某生前与蓝吉绪生活在一起,应当知晓该协议,多年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分家协议的认可。兰某甲称分家协议中“父母居住二间,百年之后归勇世”系兰某乙私自篡改,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兰某甲的其他主张,二审判决中已予阐述,审查意见同二审。兰某甲以原判决认定的证据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兰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