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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白德陈白德陈与白长太、白喜臣、白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审判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陈,白长太,白喜臣,白高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白德陈,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韩寨乡徐楼村*号。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长太。被告白喜臣。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高伟,男,汉族,现年32岁,住址同上,系白喜臣之子。原告白德陈与被告白长太、白喜臣、白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白德陈因合同当事人不是白长太而是白海成,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德陈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