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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64号原告范某某,女,出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被告郭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