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武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水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 欣校对责任人:贺水郴打印责任人: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