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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裁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家银申请执行杨永江、安汝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银,杨永江,安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裁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银,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刘六口村。被执行人杨永江,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林七乡杨庄村。被申请人安汝华,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家银申请执行杨永江、安汝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审理完毕,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永江、安汝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永江、安汝华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