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艺凡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凡,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王艺凡。法定代理人:王晓峰。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幸福路华清学府城17号楼3单元1801室。法定代表人:康晓龙,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幸福路华清学府城17号楼3单元1801室。负责人:王利平,该小组组长。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凡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凡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凡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后719.5元由原告王艺凡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