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渭南中医医院、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中医医院,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混凝土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开发区良田办安雷村。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文龙,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草市巷36号,现住渭南市高新区渭河花园小区,系原告昆仑混凝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萍,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站北路二十五号,系原告昆仑混凝土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渭南中医医院,住所地:陕西渭南市杜桥。法定代表人李清林,董事长。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仁军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南中医医院、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昆仓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渭南中医医院、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仑混凝土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仑混凝土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渭南中医医院、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1695.5元。审判员 田丽君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