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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 与被告吴晓艳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樑,吴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马樑,男,生于1963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老观桥路。被告吴晓艳,女,生于1983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樑与被告吴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樑于2015年9月23日以被告吴晓艳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