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薇薇申请执行李忠财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林XX,女。被执行人李XX,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林XX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密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XX应支付申请人林XX案款4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林XX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密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广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