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天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芝青与徐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芝青,徐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金芝青。被执行人:徐朝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朝元的银行存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