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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芝青与徐朝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芝青,徐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金芝青。被执行人:徐朝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朝元的银行存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