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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孩子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3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