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4-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晓府申请执行王白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181-1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府,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白超,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4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晓府依据生效的(2013)禹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4)禹执字第18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白超为躲避债务,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禹执字第18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