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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张某,性别:××,××族。被告田某,性别:××,××族。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