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张某,性别:××,××族。被告田某,性别:××,××族。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