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勇与方文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茂林,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文姬,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勇因与被上诉人方文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明、助理审判员成琪、助理审判员蒋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勇及委托代理人刘茂林、张军、被上诉人方文姬及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3月6日,谢勇向方文姬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方文姬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此条于8月1日支付。借款人:谢勇,2013年3月6日。”谢勇提供了2013年3月7日离婚协议草稿一份:甲方:谢勇,乙方:方文姬,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达成以下离婚条款:一、双方因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二、双方婚姻期间无小孩,无债权债务纠纷,无财产分割,无现金分配。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三、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干预对方生活,双方签字生效。方文姬与谢勇于2013年3月7日在华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上,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谢勇与方文姬自愿离婚;二、没有子女;三、双方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分割,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原审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谢勇向方文姬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凭,足以认定。方文姬与谢勇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存在争议。谢勇提供的离婚协议草稿,虽有“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表述,但双方均承认该离婚协议草稿形成(系书写)在前,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存档的离婚协议形成(系打印)在后,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中没有这样的表述内容。对此可以说明双方对之前离婚协议草稿进行了修正,从而形成的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不能确定方文姬放弃了债权。故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仍然存在。谢勇应当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谢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方文姬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谢勇负担。宣判后,谢勇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方文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强迫、纠缠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和交付依据,故不能证明借条上的借款已经履行;即使借款是真实的,但在2013年3月7日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被上诉人也已同意将2013年3月6日形成的“借条”作废。虽然被上诉人称“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系是上诉人事后添加的,但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方文姬答辩称:被上诉人是高中老师,父母也是退休人员,从家里拿8万元是很正常的事情。上诉人承认借条是自己亲手出具的,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是受强迫而出具的借条。本案债权是离婚前的债权,被上诉人要求必须把父母的钱归还了,上诉人说要8月份才能拿到钱。所以就用欠条改为的借条,约定到8月1号归还。没有鉴定是因为无法鉴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借、贷双方根据借贷协议在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它不仅证明了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也能够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现金借贷活动中,使用借条的情形较为普遍。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条。更何况上诉人谢勇在出具借条之时,与被上诉人方文姬尚属夫妻关系。因此,就本案的事实,在方文姬作为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则其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她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上诉人谢勇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本案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谢勇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谢勇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份2013年3月7日的离婚协议草稿证据,该离婚协议草稿虽记载有“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内容。但从该离婚协议的书写格式上判断,记载“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内容的该行文字的右边距与前后各行的右边距不一致,该行文字的右边距明显超出了前后各行的右边距,与书写习惯不符。因此,不能确定“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的该部分内容系与其他内容同时形成,亦不能排除“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的该部分内容系事后添加。谢勇提供的该份离婚协议草稿证据存在瑕疵。在谢勇不能合法排除证据瑕疵、亦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该证据上记载的“同时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借款捌万元借条作废”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谢勇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方文姬在2013年3月7日已同意将借款捌万元的借条作废,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谢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谢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成 琪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