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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富鸿工贸有限公司、黄清粘、黄秀叶、李长兴、许清杭、龚淑清、何培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富鸿工贸有限公司,黄清粘,黄秀叶,李长兴,许清杭,龚淑清,何培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友凯,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清杭,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富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培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清粘,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秀叶,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李长兴,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许清杭,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龚淑清,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何培煌,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富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黄清粘、被告黄秀叶、被告李长兴、被告许清杭、被告龚淑清、被告何培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人民陪审员  江 健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