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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林与深圳市慧之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深圳市慧之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慧之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A10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柯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系该司员工。上诉人杨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慧之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元,本院减半收取409元,由上诉人杨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