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陆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陆某,黄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94-1号原告王某甲。担保人王某乙。被告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XX号盛世龙腾X单元XXX号。法定代表人文某。被告陆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陆某、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陆某、黄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1416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矿业有限公司、陆某、黄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14165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某乙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X号聘望·骊都居住小区XX栋X单元XX号房;三、查封原告王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XXX号龙光·普罗旺斯紫罗兰庄园X号楼X单元XX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