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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若君与傅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若君,傅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吴若君,女,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傅炜,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若君与被执行人傅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若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傅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