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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晶与刘平、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刘平,杨莉,刘衡,胡娟,汉川市阿波罗洗染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542号原告李晶。被告刘平。被告杨莉。被告刘衡。被告胡娟。被告汉川市阿波罗洗染有限公司,住所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平。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革新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汤明越。本院在审理原李晶与被告刘平、杨莉、刘衡、胡娟、汉川市阿波罗洗染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平、杨莉、刘衡、胡娟、汉川市阿波罗洗染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平、杨莉、刘衡、胡娟、汉川市阿波罗洗染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