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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盖珍与郑亚琴、骆让生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王改珍,女,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剑锐,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亚琴,女,62岁,汉族。被告骆让生,男,6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珍诉被告郑亚琴、骆让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改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