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涿州市。被告曲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单克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