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全汉与被告方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全汉,方晓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沈全汉。被告方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全汉与被告方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全汉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沈全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全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