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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胜澜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胜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胜澜,小名杨三,化名万金贵,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案由:没收财产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没收杨胜澜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以(2015)宜执字第151号受理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151号一案由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税长富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