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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云川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川,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46号原告张云川,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朱江,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川诉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江除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方式无法进行送达,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张云川送达了《诉讼费及公告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张云川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525元和公告费300元。原告接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云川负担262.5元。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寿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