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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陈光远、钱士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民,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陈光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钱士杰,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光远的存款1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钱士杰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