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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翠丽与龚秋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丽,龚秋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943号原告许翠丽,农民。被告龚秋分,农民。原告许翠丽诉被告龚秋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翠丽撤回对被告龚秋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雷功审判员  宋治业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