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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苏省高邮市人,原中易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云、廖静婷,云南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彦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杜云、廖静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海口镇云南三环中化化肥厂有限公司硫酸厂管道维修现场进行流动起重设备作业。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在未确认吊车右侧的平衡支脚伸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导致吊车向右侧倾倒,吊车吊臂折弯后将在现场作业的工人周某某(男,46岁)砸伤致死。经认定,该事故系责任事故,被告人汤某某违反规定操作吊车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作为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在进行流动生产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汤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对事故善后积极处理,未产生不良影响;第三,被告人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易于教育改造。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15时许,中易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即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海口镇云南三环中化化肥厂有限公司硫酸厂管道维修现场进行流动起重设备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在起重机右侧支腿没有伸出的情况下操作设备,导致吊车向右侧倾倒,吊车吊臂折弯后将在现场作业的工人周八二砸伤致死,致唐永昌轻伤。经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调查,确定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汤某某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吊车管理办法》“二、安全作业规定: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的规定进行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进而确定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汤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8月13日将调查材料移交给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山分局于同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后侦查人员电话规劝在内蒙古打工的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汤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到海口派出所投案,对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2013年12月2日,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周八二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于2013年12月3日一次性支付了80万元赔偿金给周八二的家属。2013年12月17日,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唐永昌达成了赔偿协议,唐永昌的医药费由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另赔偿唐永昌误工费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据、户口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原所在单位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与死者的家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了赔偿,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生产安全,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