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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林桂连与莒县浮来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连,莒县浮来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林桂连,女。委托代理人:胡乃枚,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莒县浮来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波,男。委托代理人:荆培波,男。委托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连与被告莒县浮来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连于2015年10月8日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桂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林桂连负担。审判员  孙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