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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庆绍与赵淑景、赵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绍,赵淑景,赵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马庆绍。被告:赵淑景。被告:赵俊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绍诉被告赵淑景、赵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