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庆绍与赵淑景、赵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绍,赵淑景,赵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马庆绍。被告:赵淑景。被告:赵俊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绍诉被告赵淑景、赵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