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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杜涛与李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涛,李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杜涛,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泉龙,男,生于1957年10月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泉龙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发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