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润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海峰、耿伟红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海峰,耿伟红,夏天,李雯涵,杨建廷,杨俊辉,徐灵芝,泰安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齐鲁大地商贸有限公司,泰安佰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孟广银,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海峰。被执行人耿伟红。被执行人夏天。被执行人李雯涵。被执行人杨建廷。被执行人杨俊辉。被执行人徐灵芝,成年。被执行人泰安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徐工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宁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齐鲁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佰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夏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峰、耿伟红、夏天、李雯涵、杨建廷、杨俊辉、徐灵芝、泰安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齐鲁大地商贸有限公司、泰安佰嘉利经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